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试用期内“不胜任” 公司须举证

分类:从业心得    时间:(2014-12-22 13:21)    点击:226

  试用期内“不胜任” 公司须举证

  劳动者只有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,用人单位才有权解除劳动合同。以未完成季度营销目标、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,解除了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是违反法律规定的。

  林先生于2013年12月入职余姚市开发区某化工企业任营销总监,双方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,合同约定试用期为4个月。入职3个月后,公司出具了《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》,以林先生未完成季度营销目标、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,解除了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。为此,林先生质问公司人事,却告之其无权处理。

  那么,林先生应该怎么寻求帮助?

  解析:根据法律规定,用人单位必须承担劳动者试用期内“不胜任”的举证责任。且用人单位需要交明确具体、合法有效的岗位说明书,如双方没有在劳动合同就录用条件等进行约定,事后也未书面告知王先生该职务的岗位要求,可以推定企业的解除合同违反法律规定。员工可要求赔偿。若企业在招聘时双方已就录用条件达成口头协议,更需要提交任何有效证据加以证明。

  为此,林先生可向开发区劳动争议仲裁部门申请仲裁,若仲裁不服可向法院起诉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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